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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忠宝、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宝,吴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宝,男,1940年2月4日生,浙江省定海区人,退休职工,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吴海文,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宝与被执行人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海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435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04350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