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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西安奇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奇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奇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杜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欣睿。本院在执行西安奇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8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奇正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81626.6元及利息2872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5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主动偿还申请人借款78.16266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