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斌、XX程、徐彦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斌,徐彦忠,XX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155号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王治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腾,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斌,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徐彦忠,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XX程,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斌、XX程、徐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樊 勃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炳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