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振怀与李学武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怀,李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怀,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学武,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振怀申请执行李学武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学武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