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邱令燕、吴彩娥等与陈伟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令燕,吴彩娥,陈伟玲,刘小萍,陈征,陈卓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137号原告:邱令燕,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彩娥,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石玄峡高坑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伟玲,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刘小萍,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陈征,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卓娅,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邱令燕、吴彩娥与被告陈伟玲、刘小萍、陈征、陈卓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伟玲、刘小萍、陈征、陈卓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令燕、吴彩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玲、刘小萍、陈征、陈卓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征与被告陈卓娅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6日,被告陈伟玲、刘小萍、陈征向原告邱令燕、吴彩娥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支付。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玲、刘小萍、陈征、陈卓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邱令燕、吴彩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四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