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凡生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8号被拘留人:孙凡生,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淑兰与被执行人孙凡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孙凡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孙凡生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