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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与方国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方国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716号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福,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农家福公司)与被告方国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农家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国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徽商农家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经营用房租金计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霍邱徽商大市场”系徽商农家福公司在霍投资兴建的招商引资项目。2011年5月,该项目陆续有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徽商农家福公司负责管理大市场内自有房屋和业主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租赁经营。2012年11月22日,徽商农家福公司与方国福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方国福租赁徽商农家福公司管理的房屋经营灯饰等业务,合同对经营期限、经营管理费的交纳方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方国福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自行离开徽商大市场,后徽商农家福公司与方国福在2014年年底对拖欠租金进行了结算,方国福向徽商农家福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注明下欠徽商农家福公司徽商大市场A15号楼2014年房租9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结清。现徽商农家福公司放弃合同剩余期限的租金要求,仅要求方国福给付2014年租金9万元。方国福未答辩亦未举证。徽商农家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徽商农家福公司诉称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徽商农家福公司与方国福之间的经营管理合同关系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方国福拖欠徽商农家福公司房屋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支付。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徽商农家福公司放弃合同剩余期限的租金要求,仅要求方国福给付2014年租金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徽商农家福公司要求方国福承担律师费用,在本案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国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房屋租金9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徽商农家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方国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罗会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