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蒙延坤诉与李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延坤,李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蒙延坤。被执行人李时兵。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恢复执行,责令支付申请人李时兵赔偿款78671.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16.00元,鉴定费1300.00,执行费13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时兵于2017年8月22日给付10000.00元,余下标的款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时兵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麻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豪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