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赢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张赢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28号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677451209A。法定代表人:于金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丽,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赢震,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赢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江文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洪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