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新卓、杨梅申请执行周广福、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卓,杨梅,周广福,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03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卓,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院。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号院。被执行人周广福,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号院。被执行人李慧,女,汉族,1988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号院。张新卓、杨梅申请执行周广福、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周广福、李慧偿还原告张新卓、杨梅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年息按24%计算,扣除被告周广福已归还的30000元)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720元,原告张新卓、杨梅负担1720元,被告周广福、李慧负担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广福、李慧负担。因周广福、李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9日权利人张新卓、杨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广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76号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二、将被执行人李慧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50号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世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