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与白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白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51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北前进路东移民新家园商品楼。经营者:葛金碧,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亮,女,1976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被告:白文龙,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与被告白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944元,利息1111元(6944元×2%×8个月,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合计805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炉子及管件欠款6944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约定月利率2%及2016年11月1日还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提供的被告白文龙的住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敖恩套布嘎查,经本院邮寄送达,被告白文龙不在该地址居住。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不能提供被告白文龙的准确送达住址,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葛三水暖大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银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