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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代开禄与遵义市同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吉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开禄,遵义市同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吉娟,何成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951号原告:代开禄,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遵义市同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通银公司开发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1029157G。法定代表人:黄吉娟。被告:黄吉娟,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被告:何成绪,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原告代开禄与被告遵义市同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吉娟、何成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代开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开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桃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