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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毋新良申请执行沈卫国、徐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新良,沈卫国,徐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58号申请执行人毋新良,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被执行人沈卫国,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美华,女,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毋新良申请执行沈卫国、徐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卫国、徐美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毋新良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7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美华名下位于龙亭北路九鼎颂院北侧九鼎八十院82号楼东一宅的房产。该房屋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