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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文娟与王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娟,王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898号原告:梁文娟,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文娟与被告王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梁文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293元(已减半收取),由梁文娟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