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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符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符为明,奚咪咪,奚基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湫水大道10号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676160979B。法定代表人:陈卓斌。被执行人:符为明,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奚咪咪,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奚基耀,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符为明、奚咪咪、奚基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08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符为明、奚咪咪、奚基耀在(2017)浙1022执18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为明、奚咪咪、奚基耀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