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9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蜀海城花园2-1-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14962E。法定代表人:杨承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上海路建材总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95134X。法定代表人:刘兴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调字第(2017)第14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大老虎西的北国用(2010)第B261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下的177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前述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北海金匠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大老虎西的北国用(2010)第B261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项下的177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邓盛达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张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辉远审 判 员 龙 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