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国昌与被执行人孙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国昌,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程国昌,男,1953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和街21-1号1单元602门。被执行人:孙明,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庆丰村。申请执行人程国昌与被执行人孙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程国昌的债权额为165,902.11元及利息,程国昌未能提供孙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