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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高红军、高为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高红军,高为峰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7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11179(1-1)。负责人:郭跃民,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高为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告高红军、高为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红军、高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红军、高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晨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