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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玉真与张修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真,张修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86号原告李玉真,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柘城县正大旺街天天美理发店。被告张修营,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原告李玉真诉被告张修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真到庭,被告张修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于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