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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洲、景红革诉被告柴马吉、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洲,景红革,柴马吉,白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81号原告:张建洲,男。原告:景红革,男。被告:柴马吉,男。被告:白杨,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跟庆,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洲、景红革诉被告柴马吉、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周、景红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马吉、白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洲、景红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洲、景红革撤回对被告柴马吉、白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张建洲、景红革承担。审 判 长 张彦宏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人民陪审员 杨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