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洲、景红革诉被告柴马吉、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洲,景红革,柴马吉,白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481号原告:张建洲,男。原告:景红革,男。被告:柴马吉,男。被告:白杨,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跟庆,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洲、景红革诉被告柴马吉、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周、景红革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马吉、白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洲、景红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洲、景红革撤回对被告柴马吉、白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张建洲、景红革承担。审 判 长 张彦宏人民陪审员 郭俊芳人民陪审员 杨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