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天昊集团有限公司、孙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昊集团有限公司,孙肥燕,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162号。法定代表人:周富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肥燕,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健(被上诉人孙肥燕之夫),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摩托车市场旁)。法定代表人:周仲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天昊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肥燕、天津市汇川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5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天昊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