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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3871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哀文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康、石俊,男,系公司员工。被告:陈伟,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代偿款15224.84元,并赔偿自2017年8月7日起至款清日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陈伟办理信用卡透支66164.38元用于支付购车款,同时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杭州卓加汽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名称变更为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对被告该合同项下的投资金额、手续费、透资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担保。后被告陈伟违约,自2017年2月起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致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3月30日代偿2389.14元、5月27日代偿6429.61元、8月7日代偿6406.09元,合计代偿15224.84元。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有权追偿。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其为被告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基于担保于2017年8月7日前代被告偿还借款15224.84元等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偿证明、银行凭证及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借款后未及时还款,致使原告代为偿还部分借款,对此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并由被告赔偿原告代偿后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5224.84元,并赔偿原告自2017年8月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