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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河北密烘科诚国际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河北密烘科诚国际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密烘科诚国际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派卡某某,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诉河北密烘科诚国际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