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先衡因与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衡,冯春荣,黄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76号申请人:谢先衡,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湖南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冯春荣,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被申请人:黄永梅,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申请人谢先衡因与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先衡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先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谢先衡名下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