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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先衡因与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衡,冯春荣,黄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76号申请人:谢先衡,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湖南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冯春荣,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被申请人:黄永梅,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申请人谢先衡因与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先衡提供房屋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先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谢先衡名下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冯春荣、黄永梅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