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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7121-17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34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7121-17184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银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桂新路第39号三楼(北面)、41号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A。法定代表人谢生。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六十四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六十四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诉。六十四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