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浓英、胡汉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浓英,胡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5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吴浓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汉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再审申请人吴浓英因与被申请人胡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浓英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胡汉海已经确认涉案《借据》是其亲笔签名及加盖指模,又在庭审中确认其已于2011年11月26日向吴浓英还款1000元。可见,胡汉海已确认向吴浓英借款10000元的事实,否则不会还款。二审判决以吴浓英对借款的经过陈述前后不一而轻易推翻借贷事实,存在错误。吴浓英年纪大记忆不清晰,庭审时间距离借款行为发生时间较久,对借款过程表述稍有出入亦属正常。二审判决认定吴浓英经济不宽裕,不具备出借能力的事实错误,事实上吴浓英完全具有出借本案借款的经济能力,也曾向案外人出借10000元至80000元不等的款项。综上,吴浓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吴浓英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是吴浓英有无实际交付涉案10000元借款给胡汉海。吴浓英仅依据胡汉海出具的《借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款项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胡汉海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系受吴浓英欺骗所出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吴浓英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结合吴浓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本案的庭审陈述,吴浓英对于涉案10000元借款的形成经过、实际交付的过程以及时间、地点等,存在多次陈述不一致的情形。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对吴浓英主张已经实际交付涉案10000元款项的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吴浓英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浓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鸿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