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州鸿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鸿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鸿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312689167803J,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小张家村。法定代表人:秦吉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753283287W,住所地宁波化工区(澥浦)。法定代表人:黄伟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861号徐州鸿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鸿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