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荆国鑫与王红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国鑫,王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608号申请执行人荆国鑫,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金安苑小区居7号楼三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7101172714。被执行人王红英,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青年东街颐园小区6号楼一单元1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72092481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国鑫与被执行人王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