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撤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何远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何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撤8-1号原告: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虎跃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远进,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中山社区。负责人:许廷宝,南京市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远进,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何远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6)苏01民撤8号民事裁定,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2017年8月16日,原告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以案外解决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柏 萍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张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