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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书恒、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恒,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龚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书恒,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经商,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四路。组织机构代码:07546501-3。法定代表人黄卫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7420-3。法定代表人黄卫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天柱,男,生于1962年7月3日,汉族,长健公司和天盛公司股东。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李书恒与被执行人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天盛纺织有限公司、龚天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