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东阿县天鸿中式快餐饭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东阿县天鸿中式快餐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东阿县城光明街65号。法定代表人:田振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书卫,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秦培振,该单位门市征收队队长。被执行人:东阿县天鸿中式快餐饭店。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北段路西。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建环发[2016]718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申请事项自行和解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处理申请事项,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民审 判 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