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贤琴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琴,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32号原告:刘贤琴,女,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王金龙,男,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刘贤琴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贤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