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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贤琴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琴,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232号原告:刘贤琴,女,1967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王金龙,男,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刘贤琴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贤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