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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王爱平与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王爱平,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17号原告: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东(良梨镇),注册号341321000000042(1-1)。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爱平,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爱好省砀山县。被告: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爱好省砀山县砀城镇北郊1公里。法定代表人:段道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王爱平与被告安徽迪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及原告王爱平于2017年8月1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及原告王爱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及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荣邦塑业有限公司及原告王爱平负担。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