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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毛先武、毛先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8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负责人:田仲和,行长。委托代理人:樊文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白族,住桑植县,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杰,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该行职工。被告:毛先武,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毛先树,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告毛先武、毛先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以被告毛先武、毛先树已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向绪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柯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