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与李春林、杜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李春林,杜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住所地,岚县王狮乡王狮村。负责人杜雅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李春林,农民。被执行人杜迎珍,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狮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林、杜迎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杜迎珍的银行存款72488.67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迎珍银行存款72488.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