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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原老镇政府院内。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勤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申请人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522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7日该案件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轮后冻结)、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于2017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院内侧办公楼一幢、围墙、大门、门卫室等该园内所有附属设备。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87500元,已执行0元,尚有287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日东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