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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森与王立凤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王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28号申请人:张森,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金罗镇。被申请人:王立凤,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申请人张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凤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陈红霞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为申请人张森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凤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扣押担保人陈红霞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