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希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希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丁继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孟,男,汉族,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希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芳审判员 董翠果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