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才意与被告谢兴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意,谢兴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468号原告:杨才意,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被告:谢兴贵,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文,旬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才意与被告谢兴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才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才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才意负担。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