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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441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均,方城县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曾用名高树贤),男,198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