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441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均,方城县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曾用名高树贤),男,198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