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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古付德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付德,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古付德,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枣子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77897。法定代表人柳维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古付德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7日作出峨劳人仲案字(2017)第1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古付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古付德工资85272.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书记员:吉左拉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