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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忠国、江丽与被告张德云、周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国,江丽,张德云,周长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959号之一原告:肖忠国,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5********。原告:江丽,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号*栋*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0********。被告:张德云,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号汇天大厦*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3********。被告:周长美,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号汇天大厦*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3********。原告肖忠国、江丽与被告张德云、周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肖忠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忠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国撤诉。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澜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