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际学与刘志欣、鲁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际学,刘志欣,鲁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3034号申请人:宋际学,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刘志欣,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鲁从霞,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刘志欣之妻。申请人宋际学与被申请人刘志欣、鲁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际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人民法院查封二被申请人位于城关镇土地证及宅基一套;2、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欣、鲁从霞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宋际学以其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际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刘志欣、鲁从霞的位于城关镇土地证及宅基1套,期限为三年;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欣、鲁从霞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宋际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朝斌审 判 员 张晓东人民陪审员 化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