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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平与王新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新德,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德,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启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平,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饮冰,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新德因与被申请人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新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蒋 琳审判员 徐 康审判员 刘雅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