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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邢恩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刑思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905号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龙,职务,副经理。被告刑思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刑思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