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巨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巨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巨军,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巨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敏、书记员李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巨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董巨军驾驶车牌号为京E×××××金旅牌汽车,行驶至涿鹿镇合符大街第一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查,该车辆核定载人数为14人,实际载人数为27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3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董巨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巨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董巨军驾驶车牌号为京E×××××金旅牌汽车,行驶至涿鹿县涿鹿镇合符大街第一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查,该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14人,实际载人数为27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3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2、查获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董巨军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标载14人,实载27人,于2017年6月19日被执勤民警查获。3、证人全家缘、王某、白靓媛、余某1、褚某、毛某1、任某、孙某、余某2、胡某、田某1、杨某、张某、吕某、贾某博、刘某2、李某2、李梓博、毛某2、刘某3、田某2、李某3、薛某、赵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均系涿鹿县合符小学学生,上述证人每天上、下学坐由被告人董巨军驾驶的汽车,收费是一天早中晚接送三次每个学生每月交200元,一天少坐一次的每人每月交150元。中午一般把要接的学生全接上,加上司机一共车上27个人。2017年6月19日中午放学时,车上就拉了27个人,被警察查获了。4、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董巨军持有A2D驾驶证,驾驶的车牌号为京E×××××金旅牌汽车为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董巨军,使用性质为非营运。5、被告人董巨军的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开始接送小学生,开始人少,2015年后发展有25、6个人。一般早上和晚上分两次接送学生不超员。中午学生休息时间短,董巨军就一趟从学校接送回家,一般就是25、6个人,就超员了。2017年6月19日中午放学共拉了26个学生,加上司机共是27人,车行驶到涿鹿县涿鹿镇合符大街第一小学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所驾驶的车辆是董巨军自己的,核定载员14人,没有取得校车标牌。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巨军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巨军使用未按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巨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巨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董巨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客运输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润刚审 判 员 李东海人民陪审员 甄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