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斌德与李海英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斌德,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安斌德,男性,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全丰农场前景村。被执行人:李海英,女性,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联丰村。本院在执行安斌德与李海英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英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