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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斌德与李海英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斌德,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安斌德,男性,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全丰农场前景村。被执行人:李海英,女性,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联丰村。本院在执行安斌德与李海英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海英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