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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以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以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99号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永泰街以东、展览路以南泉舜财富中心沁泉苑1幢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吴水林。被告:姚以锴,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泉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