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孙志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150号罪犯孙志国,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西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国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43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孙志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志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曲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