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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申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立论、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立论,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梁立论,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庞姝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英特尔大道*号。诉讼代表人: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刘洁,该公司管理人组长。再审申请人梁立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立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梁立论从2008年12月12日到2014年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时一直在进行施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权的时效应当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时开始计算。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1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施工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结合同上述两个规定处理。本案中,梁立论与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时间进行约定。2013年8月16日,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梁立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于2014年7月30日还清。即从此时起,山东俊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应当对梁立论享有的工程款予以清偿,故原审认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从此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梁立论未在法定的6个月内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直至2016年6月16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间,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梁立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立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史殿美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百度搜索“”